关于2023 年度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
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精神及年度医疗保障工作安排,现将2023
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
(一)调整标准
2022 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8020元/月,以下简称省平工资),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2023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2023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封顶月缴费基数由原 22311元调整为24060元,保底月缴费基数执行2021年省平下限标准,由原3957元调整为4462元。
2023 年省级医保退休人员保底月划账基数由原7437元调整为8020 元。涉及调整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增加。
(二)调整时间
上述省级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划账基数与标准统一从2024年1月起调整执行。
因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以下简称“统模式”改革),涉及的在职职工1-6月份清算补缴由我中心生成补缴明细数据,补差规则与以前年份保持不变,7-12月份清算补缴由税务部门生成补缴明细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涉及的省级单位相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补划同步调整到位,补缴、补划资金一次性增加至参保职工历年账户,待年终结转税务实缴到账后一并划入。
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一)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
因“统模式”改革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省级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申报期限由原每年12月份调整为次年1月份,并自2023年度开始执行。
2024年度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暂按职工最近一个月缴费基数预设,12月份新参(续)保暂按缴费基数下限(4462元)预设,待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医保费实缴到账后再行个人账户预设调整。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
2023年度省级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继续延续向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共享获取,无须单位申报确认,并以2022年省平工资8020元为托底划账基数。
三、生育待遇申领工作
(一)2023年度生育津贴补发
因2022年省平工资调整,涉及相关省级参保单位2023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上调的,我们将对相关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进行主动补发,具体补发人员名单与金额,最迟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单位可登陆浙江省智慧医保公共服务网厅(https://zhyb.ybj.zj.gov.cn/#/Index)查询下载,请各单位协助我中心做好生育津贴补发工作。
(二)2024年度生育津贴申领
因“统模式”改革因素,省级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变更延后,故2024年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将推迟至2月15日以后开放,具体以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缴纳基本医保费为准。
(三)生育待遇核定与支付
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自2023年9月起,省级参保女职工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无须个人垫资报销;女职工在生育住院前进行生育登记的,可在产后出院时实现生育津贴无感申领。不具备条件的,个人仍可通过原渠道申请。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原则上与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时间保持一致,最迟不超过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流程。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将不再通过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医保网厅)进行单位确认,直接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请各单位关注并做好单位收款银行账号的维护更新,确保生育津贴按时足额拨付。
四、省级医疗补助代管协议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浙人社发[2016]114号)精神及《浙江省省级医疗补助代管协议》(以下简称《代管协议》)约定,下一年度继续参加省级医疗补助代管的单位,《代管协议》自动延续。
下一年度如需退出省级医疗补助代管的单位,请至浙江省智慧医保公共服务网厅“首页”“表格下载”模块下载“退出省级医疗补助代管协议”的申请模版,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代管协议》于12月26日前一并递交至省医保中心综合业务1号窗口。
下一年度如需增加省级医疗补助代管的单位,请至浙江省智慧医保公共服务网厅“首页”“表格下载”模块下载“增加省级医疗补助代管协议”,用A3纸正反面打印加盖公章、法人章后于12月26日前递交至省医保中心综合业务1号窗
《代管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下一年度不补(退)办,责任由单位自负。
五、2023年度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一)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根据浙劳社医〔2001]98号文件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结算年度最末一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不予核销。即1一11月费用须在12月31日之前核销,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次年1月31日前核销。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单位职工的宣传告知,及时完成医疗费用结报工作。
联系电话:
0571-85112893、85115112、87995263。
(二)医疗费用财务支付
为做好年终结算清算工作,2023年12月22日至31日暂停财务支付,该期间内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或将存在延期支付,敬请谅解。联系电话:0571-85119494。
六、其他事项
(一)“浙里惠民保”投保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原省级参保职工可用历年账户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购买西湖益联保的基础上,支持省级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本人购买西湖益联保,即日起实行。
(二)其他要求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请认真阅读相关内容,有序做好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缴纳、缴费对账、职工医保费的代扣代缴调整,协助做好生育津贴补发及年度医保相关工作的协同配合工作,并帮助我中心向单位职工做好医保相关政策宣传解释,保证各项经办政策能宣贯落实到本单位每位职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经办服务指导科联系。
联系电话:0571-85119460、85119034、87995263。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浙江省医保大数据监测和反欺诈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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